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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科技公司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

2022年04月22日09:03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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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科技公司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

  4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保護商業秘密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廣東法院依法懲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營造公平、高效、有序市場競爭環境的司法實踐。據了解,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保護商業秘密案件566件,其中,刑事案件71件,民商事案件495件。

  這批案例涉及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包括秘密下載軟件源代碼、披露家用電器發明專利技術、非法使用具有重要商業資源信息、竊取新能源技術參數、盜取智能終端電路原理圖及通信技術設計方案等,其中有4個民事、2個刑事案件,涉及信息傳輸、計算機軟件、制造業、進出口貿易、新能源等行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在“美的公司訴劉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法院根據技術特征比對確認被告侵害美的公司技術秘密,認定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發明專利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處賠償原告損失80萬元。在“番高公司訴格霖公司、彭某泉、馮某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中,關鍵客戶信息作為重要商業資源,法院認為是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典型案例

  竊取原公司技術秘密以致公開

  姜某輝、吳某、張某敏等六人均曾任職於華為公司,分別從事技術研發以及研發管理,均與華為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六人竊取其在華為公司研發成果並修改后使用在上海某公司的一款智能兒童手表上,並將在華為公司的職務成果:兩項天線技術方案擅自為上海某公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導致三項技術信息均被公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的研發成果和技術均系華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研發而成,具有實用價值,華為公司亦採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術信息均構成商業秘密。姜某輝等六人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給華為公司造成損失合計2231662.43元。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吳某、張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姜某輝、王某裕、郁某、李某某亦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宣判后,被告人姜某輝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深圳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六被告人使用多種手段繞開華為公司的嚴格保密措施,但終究難逃法律制裁。該案明確了多項公開技術組合的技術方案亦可具有非公知性,被訴侵權人直接、完全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或者對技術秘密進行部分修改、改進后使用,均屬於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為。該案對專利創造性與商業秘密非公知性的聯系與區別、部分使用技術秘密的損失計算等難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擅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專利

  劉某斌於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擔任美的公司的技術人員,參與該公司某項目的研發,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劉某斌與美的公司於2012年11月5日解除勞動關系后入職志高公司,擔任研發中心性能工程師。2014年9月,志高公司申請了一項發明專利,主要發明人為劉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劉某斌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該項技術秘密並允許其申請專利,導致該項技術秘密處於公知狀態,給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請求判令劉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80.72萬元以及鑒定費113333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美的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技術的秘密點3不為公眾所知悉,屬於技術秘密。與被訴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8進行比對,兩者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都是如何實現對制冷系統壓力的精確控制,兩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邏輯的設置也基本相同,屬於實質相同的技術。劉某斌違反與美的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擅自在專利申請中披露、使用該公司的技術秘密,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斌向美的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80萬元,並無不當,廣東高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技術秘密非公知性的認定與侵權比對往往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該案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規則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意義。(記者/杜瑋淦 通訊員/吁青 王雪)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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