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獲通過

2021年06月30日08:33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碳排放強度超標將納入行業准入負面清單

  我國首個生態環境保護全鏈條立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6月29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擬於今年9月1日實施。《條例》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環境建設整體布局,授權深圳市政府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准,並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准入負面清單。

  授權政府制定環境保護“深圳標准”

  《條例》是深圳市生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也是1994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的“升級版”,結合“雙區”建設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先鋒”的戰略定位,並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創新。

  近年來,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圳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行動計劃,取得顯著成效。為鞏固“天藍地綠水清”的成果,《條例》授權市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生態環境質量標准、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等生態環境強制性地方標准,和嚴於國家標准的產品環保強制性地方標准。

  編制碳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專設一章,對應對氣候變化的一般性工作、碳達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權交易等進行了規定。

  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編制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推動重點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機制,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准入負面清單。在本市碳排放達峰后,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應當制定碳中和計劃和實施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通過設定固定總量的排放額度,約束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的年度碳排放。建立碳普惠機制,對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排行為進行量化,引導全社會綠色低碳生產生活。

  重點排污單位須公布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披露事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生態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條例》增設政府、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等主體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

  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二是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公開本單位的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四是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信息監測、收集、分析、應用,為產業發展、企業經營等提供生態環境保護咨詢服務。(記者 李舒瑜)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關注我們

  •  
  •  
人民廣東人民廣東 粵港澳大灣區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