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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將出台新規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1年08月20日08:38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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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不正當競爭“緊箍圈”再收緊

  針對反不正當競爭,廣東將出台新規。8月1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草案建議稿)》(下稱“草案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建議稿共有五章,三十六條,針對混淆、淡化和攀附,商業誤導,商業詆毀,商業賄賂,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進行細化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直指流量劫持、大數據“殺熟”及“二選一”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都不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外之地,強監管的信號已經非常明顯。廣東可以先行先試對不同領域不同規模的平台分類分級規制,重點加強對大型平台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監管。”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廣東省法學會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學會秘書長仲春表示。

  進一步釋放強監管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自1996年4月5日通過后,25年來首次進行修訂。

  此前,我國已經先后兩次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次修訂立足於新的發展形勢,依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方針政策、《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相關法律、廣東省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部署並參考國內立法經驗,借鑒國外和地區的做法進行起草。

  互聯網技術給市場競爭帶來的影響深遠而巨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內容。這次實施辦法的修訂,除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體例,專門制定“互聯網專條”列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情形外,還對其他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呈現出來的典型性,進行了專門規定。

  比如,在混淆、淡化和攀附條款中,明確規定“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應用軟件名稱、電子商務平台名稱、網絡店鋪名稱和賬號名稱或者圖標等網絡標識”﹔根據網絡游戲的發展,規定了“虛構人物和擬人化角色”形象標識以及道具外觀的保護。

  在商業賄賂條款中,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財物”的范疇。在商業誤導條款中,將交易量、點擊量、用戶評價等“刷單炒信”行為明確規定為誤導。

  在商業詆毀中,禁止以風險警示、舉報投訴、組織虛假評價等方式進行商業詆毀。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形式,是市場競爭中的核心資源,地位非常重要。廣東省是全國的知識產權大省,草案建議稿進一步明確“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可以認定為商業秘密”。

  近年來,互聯網領域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現象較為突出,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進行了專門規定。與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見稿一脈相承的是,有關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也成為本次草案建議稿關注的重點。

  除保留反不正當競爭法原有規定外,草案建議稿還增加1種類型化規定:惡意獲取、展示、應用、破壞其他經營者電子信息數據庫或其他經營性勞動成果的,進一步明確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范疇。

  草案建議稿提出,從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和監督預防方面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建議可探索平台分類分級規制

  在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看來,目前強監管的信號已經非常明顯,但更關鍵在於后續落實。“政策在具體的落實過程當中會涉及到很多技術性的、細節的問題,我們更希望看到規則能夠發揮威懾作用,一是處罰力度足夠讓企業‘長記性’,二是執法周期要有及時性,相關問題暴露后,執法機構要能夠及時響應。”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配合、協助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經營者應當建立公平競爭合規內控制度,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草案建議稿中特別提到社會監督和社會共治。

  劉旭也表示,在反不正當競爭當中既需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也要充分調動企業和企業所在的行業協會的積極性,敦促企業加強自查自糾。

  近年來,廣東平台經濟發展迅猛,市場規模持續擴大。4月30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會同廣東省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召開互聯網平台企業行政指導會議,督促互聯網平台企業自查自糾,嚴肅整治“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

  在劉旭看來,廣東可以在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先行先試。“廣東有開放創新的基因,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配合相關政策的落實,要求上市企業把及時披露涉及反壟斷風險、反不正當競爭風險的相關信息作為必要事項,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以合規經營保投資、促創新、穩發展。”

  仲春則建議,各地可根據不同的平台發展特點細化平台監管規則,“廣東可以先行先試對不同領域不同規模的平台分類分級規制,重點加強對大型平台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監管。”(記者 賓紅霞)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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