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2021年04月07日08:33  來源:深圳商報
 
原標題:非按月發放報酬不強制納入繳存基數

  記者從深圳市住建局獲悉,4月6日,《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發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分別從繳存、提取和使用、監督和管理到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規范,並通過五大創新,構建符合深圳實際的現代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將職工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納入繳存基數的強制計算范疇,非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不再強制納入,而是鼓勵單位將其納入。

  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職工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能繳存住房公積金。

  《條例》引入自願繳存機制,允許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自願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引入自願繳存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擴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2,包括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領取工資的月數后的數值。

  實踐中,職工和單位對繳存基數的確定存在不同的認識: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不宜過於剛性,應有彈性空間,以適應多樣的現實需求﹔也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應當剛性具體。

  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將職工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納入繳存基數的強制計算范疇,非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則不再強制納入,而是鼓勵單位將其納入。

  《條例》明確,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單位,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兩年期限屆滿后,單位仍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討論通過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的期限不超過兩年﹔在單位緩繳或停繳住房公積金期間,職工可以申請自願繳存,繳存期限累計計算,單位破產清算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完善欠繳投訴和追繳處理機制

  《條例》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中心開展調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職工要求追繳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公積金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証明材料,逾期不予支持。

  《條例》鼓勵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單位和職工已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的,職工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單位欠繳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不予支持。(記者 李秀瑜)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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