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建立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2020年12月12日08:12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粵將建立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誰受益、誰補償,廣東將建立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12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有關情況。《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條例》規定,廣東將建立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和標准體系,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推動上游保護地區和下游受益地區間建立生態補償關系。

  廣東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綜合性立法

  《條例》是廣東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綜合性立法,將有利於依法推動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廣東省生態環境法治保障。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廣東近年來已制定或修訂完成了環境保護條例和大氣、固廢、土壤等生態環境各要素的專門立法,但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立法。

  廣東此前出台了東江、西江、韓江、珠江三角洲、飲用水源、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等多個水質保護條例,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中5項如今仍在實施。但黃偉忠表示,目前廣東省水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省適用、專門規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省人大在制訂《條例》過程中,對相關立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分析,採取了整合立法的方式,將這5項條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別是特色條款,全部納入了《條例》。除了將原有條例中部分條款完善后推向全省適用外,針對東江、西江、韓江的水系、流域特點,也有專門的條文做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后,原有的5項條例將同時廢止。

  工業區必須建設污水處理及監測設施

  作為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結合廣東在水污染防治實踐中的重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治措施。據省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黃誠寬介紹,《條例》專設一章,對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4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重點領域進行了全面強化。

  針對廣東工業集聚區發展迅速,種類和數量眾多的情況,《條例》規定,工業區必須按照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設備,否則將暫停審批和核准其新增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而工業區外的企業在向生活污水管網與處理系統排放工業廢水前,也必須要取得排水許可,並按規定對廢水進行預處理。

  廣東河湖密布,航運發達,但也存在著船舶污染水體的情況。對此,《條例》從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碼頭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水污染防治監管3個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規定在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庫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同時還明確了各部門對各類船隻的監管職責。

  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強化區域協作

  江河流域往往跨市,甚至跨省,因此加強水污染防治的區域聯動、協作尤為重要。《條例》設專章對推進省際間協調合作、強化省內各地區聯防聯控和粵港澳大灣區水污染防治協作作出規定,明確了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和共有河段的水質達標責任,要求通過加強地市間協作,形成聯動協作機制和水質保護工作合力,保証跨界斷面水質達標。

  《條例》還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和標准體系建設,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推動受益地區與上游地區、受水地區和供水地區建立生態補償關系。

  發布會上,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何焱還介紹了今年廣東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今年來,廣東省水環境質量實現歷史性好轉,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1—10月,全省71個地表水國考斷面劣Ⅴ類斷面比例為零,水質優良比例為83.1%﹔如果不計溶解氧,水質優良比例為88.7%,階段性達到2020年考核目標。(記者 汪棹桴)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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