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2020年12月01日09:42  來源:江門日報
 
原標題:《江門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干貨”多 地方立法守護城市文脈傳承

  江門現有4片歷史文化街區,其中包括新會學宮。 郭永樂 攝

  《江門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管理,守護城市文脈,弘揚僑鄉文化。在11月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江門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分別就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申報認定、保護措施、制度設計等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回答了媒體記者提問。

  歷史文化街區

  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

  歷史文化街區作為歷史遺存的寶貴財富,能較為完整地體現某一時期的歷史風貌,蘊含著豐富的歷史價值與獨特的文化底蘊。《條例》明確了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條件和程序,並根據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需要,提出了制定專項保護規定、嚴格控制建設活動、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等制度設計。

  據了解,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有四個具體條件和一個兜底條款,即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具有一定規模,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與核心保護范圍風貌相協調。

  《條例》還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同級住房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編制完成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獲悉,江門現有4片歷史文化街區,兩片在台山老城區,兩片在新會老城區。新會老城區的兩片分別是新會學宮和大新路—仁壽路,這兩片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已於2017年完成編制、審批。

  下一步,市級以及各縣級市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將歷史文化街區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研究、劃定歷史風貌區。市、縣兩級規劃部門將按照《條例》和規劃要求進行管理。

  歷史建筑

  可簽訂委托合同實現托管保護

  歷史建筑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僑鄉文化的重要載體,保護和利用好歷史建筑,對延續江門市歷史文脈和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品質意義重大。

  《條例》明確,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符合五個條件之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經過認定信息來源、擬定名錄、征求意見、核定公布等程序后,將其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筑。

  這五個條件分別是: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藝術特色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反映江門僑鄉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在江門經濟社會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典型性﹔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以及其他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或者紀念、教育意義。

  據了解,《條例》規定的歷史建筑保護具體措施主要有規劃保護、圖則保護、協議保護、原址保護、搶救性保護、預保護、修繕保護、托管保護等具體措施。其中,托管保護指的是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可以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與之簽訂委托合同,對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和維修資金等事項作出約定。

  據悉,在歷史建筑普查方面,全市現已公布219處歷史建筑名單,其中市區范圍內共有159處歷史建筑已納入江門市歷史建筑保護名錄,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四個縣(市)共公布歷史建筑60處,其中台山9處、開平2處、鶴山46處、恩平3處。

  在市區歷史建筑保護規劃方面,江門市政府正在組織編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將公布的歷史建筑納入規劃中,市、縣兩級規劃部門將按照《條例》和規劃要求進行管理。

  創新設計

  建立保護基金用於保護管理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結合江門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方面存在的現實困難,解決實際問題。為此,《條例》作出了多項創新性制度設計。

  如,建立保護基金,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保護資金,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維護修繕﹔統一保護標志,載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等內容。

  再如,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其作為《條例》創設的歷史文化街區延伸保護制度,對於江門市存在的大量未達到歷史文化街區核定標准,或者達到核定標准而尚未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並符合《條例》所列條件的區域,可確定為歷史風貌區進行管理。

  此外,細化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條件和程序﹔明確了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專項規劃內容要求和編制程序﹔建立代管制度﹔建立原址保護、搶救性保護、預保護等制度。

  據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在制度設計中注重當事人權益保護,不僅要求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專項規劃時均需向社會公布草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而且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與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

  《條例》還規定,遷移或拆除非國有歷史建筑,應聽取非國有歷史建筑所有權人的意見,並給予合理補償﹔因實施預保護對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依法征收非國有歷史建筑,可按照高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塊內同類房屋市場價格的標准,對所有權人給予補償。(記者 唐達 通訊員 楊小燕、何中林)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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