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印發《關於貫徹實施民法典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2020年11月06日08:08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明確行政機關履職邊界 保障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民法典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不僅關系到群眾的日常生活,還關系到國家機關的職權行使、執法邊界。日前,廣東印發《關於貫徹實施民法典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貫徹實施民法典為重要抓手,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民法典納入培訓考試內容

  領導干部要做學習表率

  《意見》明確指出,領導干部要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要組織開展民法典專題學考、旁聽民事案件庭審,將民法典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

  將部署推動民法典實施,列入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規劃和工作要點。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時,要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管理、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

  在制度銜接上,《意見》指出,要加強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民法典的配套銜接,對民法典新設定的監護、居住權登記、高空拋物墜物調查權等內容,抓緊研究完善相關制度。

  《意見》明確,抓緊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著力清理不利於保障民事主體權益、不利於構建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有關制度措施,使之與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和精神保持一致。

  行政協議要認真履行

  防止“新官不理舊賬”

  如何以政府誠信帶動社會誠信建設?《意見》指出,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嚴格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民事合同。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下達訂貨任務,需要訂立國家計劃合同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發出合理要約,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承擔違約責任,自覺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

  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依法簽訂的行政協議,防止“新官不理舊賬”,杜絕項目爛尾、惡意拖欠工程款等現象發生。加大對未依法履行行政協議行為的監督力度,將政府特許、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等行政協議,納入政府法律顧問的重點審查范圍。

  此外,要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給予當事人合理補償。

  針對執法行為,《意見》指出,要規范行政許可、處罰、強制、征收、收費、檢查、裁決等活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堅決保護市場主體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防止執法擾民、檢查擾企。

  行政機關要尊重民事主體人格權,注意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文明規范使用行政執法用語,防止侵害當事人名譽權。

  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信用監管、行政執法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對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要進行脫敏處理后再公開、公示,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權。

  是否侵犯當事人民事權利

  作為法制審核重點內容

  在准確運用民法典方面,《意見》指出,要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運用民法典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加強自然資源權屬、知識產權、政府採購等領域的行政裁決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等優勢,快速解決矛盾糾紛。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更多運用調解方式妥善化解離婚、繼承等糾紛。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對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擴大公共法律服務覆蓋面,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等作用,幫助群眾實現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意見》還指出,各級行政機關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結合自身職能、行業特點和公眾的法律需求,梳理民法典中與本部門工作職責相關的各項規定,制定民法典普法責任清單,主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要扎實抓好民法典貫徹實施各項工作,把實施民法典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法治廣東建設考評和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等工作,強化監督問效。

  《意見》明確,加強和改進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防止違法文件出台。把行政執法行為是否侵犯當事人民事權利,作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重點內容,預防和糾正行政機關違反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執法行為。(記者 尚黎陽)

(責編:張晨牧、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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