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2020年11月01日09:02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嚴管區域入框停放 非嚴管區域規范停放

  近日,廣州市公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廣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營配額調整情況,三家企業的運營配額相應調整。11月1日,《廣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的發展定位、行政監管體制、車輛總量控制、停放秩序管理、企業運營要求、用戶行為規范、社會共建共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重點考核運營企業投放調度、停放秩序管理等方面

  第三季度廣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服務質量考核考核指標項目與第二季度保持一致,重點考核運營企業在投放調度、停放秩序管理、整改工單完成率、車輛數據接入等方面的情況。從考核結果看,在得分率方面(即單項得分佔該項總分的比值),大部分的指標(12項)得分率持平或超過80%﹔但政府整改工單完成情況和信息上報這兩項指標的得分率低於60%。此外,禁停區管理、車輛投放和調度管理、違停車輛跟進處理情況等考核指標項目,各家共享單車企業還具有一定的得分空間。

  於11月1日實施的《辦法》對共享單車如何停放進行了規定,其中提到,實施“嚴管區域入框停放+非嚴管區域規范停放”的分類分級停放管理模式。《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了嚴管區域和路段的設置要求,同時規定在嚴管區域和路段,共享單車應當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內,不得在其他區域和路段停放﹔在非嚴管區域和路段,共享單車應當優先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內,在其他區域停放的,不得佔用綠地、隔離帶、無障礙設施或者影響市容環境、妨礙通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共享單車違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通行的,城管、公安交警部門可依法實施代履行、相關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而共享單車企業的投放行為也通過罰款等予以規范。企業違規投放車輛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了經營企業違反配額管理要求、投放不符合要求車輛、數據未按要求上傳監管平台的,最高可處以5萬元的罰款﹔經營企業未落實停放管理要求,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共享單車使用者通過人行橫道要下車推行

  《辦法》對於共享單車使用者也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用戶應年滿12周歲並且不得逆行,通過人行橫道要下車推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戶應當年滿12周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騎行、文明停放﹔不得逆行,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不得通過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不得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停放車輛,不得非法佔用、改裝車輛,不得故意損毀車輛、停放設施。

  同時《辦法》提到,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逆行,違反規定載人,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通過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進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有非法佔用、改裝車輛,或者故意毀損車輛、停放設施,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記者 盧夢謙)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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