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年3月1日起實施

2020年09月02日11:18  來源:深圳商報
 
原標題:首部個人破產法

  近日,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將被救濟,創業失敗者將有機會東山再起,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這是我國首部有關個人破產的立法,對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具有重要作用。

  破產后不得高消費不得任“董監高”

  根據《條例》,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可以申請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同時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即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個人申請破產后就輕鬆“解脫”了嗎?根據《條例》,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的同時,也將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相關行為的限制。

  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條例》規定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之日止,除確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經人民法院同意外,債務人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二)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五)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六)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七)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條例》規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依照《條例》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外,《條例》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組合拳”避免“假破產,真逃債”

  不少人擔憂,個人破產制度出台后,是否意味著個人可以“欠債不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隻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對於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在制度設計上,《條例》用“組合拳”避免“假破產,真逃債”。例如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准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同時,規定在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証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或者債務人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時,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此外,債務人存在隱匿、毀棄、偽造,或者變造財務憑証、印章、信函文書、電子文件等資料物件等行為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元

  破產者所有財產都必須用於還債嗎?《條例》在對債務人行為進行限制的同時,也為其保留了豁免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等。同時規定,除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二十萬元,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的一段時間內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費用、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生活資料。

  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依照條例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條例》規定考察期為三年,考察期間,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並履行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他義務,如果違反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二年。

  同時,《條例》建立了鼓勵提前清償債務制度,規定了三種視為考察期屆滿的情形,即債務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考察期。(記者 陳小慧)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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