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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修改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關系省內隨同轉移

2022年06月02日08:43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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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失業保險關系省內隨同轉移

  廣東在全國率先修法,為推動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提供法治保障。6月1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重點對涉及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待遇計發標准、申領流程等條文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推動廣東省失業保險工作在保障民生、促進就業、預防失業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條例修改后,職工、失業人員在省內跨地級以上市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按照規定累計計算,不用辦理轉移手續,進一步方便參保人員,促進人才流動。

  失業保險基金提級至省級統籌

  2021年6月,廣東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確定廣東省將從今年7月1日起實行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原條例關於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規定,與實行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新要求不相適應,因此條例亟待修改。

  條例修改充分考慮廣東失業保險基金由市級統籌提升為省級統籌帶來的變化,推動廣東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改革發展,進一步提高廣東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增強基金保障能力﹔解決廣東失業保險統籌層次較低,基金調劑能力較弱,失業保險制度應有功能尚未全面發揮等問題。

  為此,條例將全面提升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將原來失業保險基金由各地級以上市統籌的規定,修改為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實施省級統籌。統籌層次變化,也帶來省市政府部門職能的相應變化。原條例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對穩定就業的用人單位適當下調費率﹔條例修改后,改為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動費率機制,對穩定就業的用人單位下調費率。

  統籌層次的提升不僅提高了基金抗風險能力,還進一步方便參保人員的流動。根據條例,職工、失業人員在省內跨地級以上市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按照規定累計計算,不用辦理轉移手續。

  計發標准提高到最低工資標准的90%

  針對近年來中央出台多項關於失業保險管理的政策,原有條例中部分條款與相關政策不一致或明顯滯后、一些條款操作性不強等情況,此次修正也作出相應修改與調整。

  這次條例修改,規定了失業保險金按照領取地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准的90%按月計發,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准。

  此外,為進一步探索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制度,2021年底廣東省出台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試行辦法。此次條例修改專門增加一條,明確省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探索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對填補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空白,保障靈活就業人員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失業保險金申領更加便捷

  針對在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尤其是辦理跨地級以上市業務時,存在多頭跑、來回跑和材料要求過多等問題,條例修改了有關條款,理順有關工作機制。

  條例修改中,突出將近年來優化經辦服務、便民利民舉措作為重點內容,將好的經驗做法,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切實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服務水平和群眾滿意度。例如,條例明確了失業人員如何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可以選擇政務服務平台或者到現場辦理。選擇現場辦理的,應當向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証明。最先收到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的機構應當受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又如,條例將應當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可以選擇政務服務平台或者到現場辦理等,最大程度方便群眾辦事。

  此外,條例還突出對信息化相關內容的要求,力求提高服務效能。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靈活簡便的方式,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提供便利。此外,條例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為防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風險提供信息數據支持。(記者 馬瑞婕 姚瑤)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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