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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布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1年09月03日08:49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關於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 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全文如下。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根據《審計法》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反腐倡廉,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我省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國前列、創造新的輝煌提供堅強保証。

  (二)主要任務。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工作機制,依法規范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推進審計全覆蓋。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做好常態化“經濟體檢”工作,及時高效治已病、防未病。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積極推進審計全覆蓋

  (三)科學制定審計規劃計劃。充分做好現有審計資源調查研究,加強不同類型審計項目統籌整合,進一步拓寬審計監督范圍、消除審計盲區。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注重經濟責任審計與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等審計的統籌融合和相互銜接,推進審計項目一體化、精細化管理。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以及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組織部門提出審計計劃安排,組織部門提出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並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意見。提高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的時效性。堅持以任中審計為主,對任職時間較長或長期未接受審計的主要領導干部優先安排審計。

  (四)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黨委政府(含功能區)和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等主要領導人員及《規定》明確的其他領導干部納入審計對象范圍。嚴格貫徹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

  (五)加強對重點審計對象的監督。對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5年輪審一遍,同步開展在地級以上市任職的省管領導干部和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審計。對掌握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決策權、分配權、管理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重點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5年輪審一遍﹔對省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5年輪審一遍﹔對其他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或財政審計、政策跟蹤審計、專項審計、績效審計加強管理監督。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參照上述安排,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重點審計對象和審計頻次。

  三、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六)緊盯經濟責任。嚴格按《規定》確定審計內容,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對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崗位性質、不同地域特點領導干部的權力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審計,充分考慮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審計效率與效果等。

  (七)突出重點內容。加大對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上級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的審計力度,突出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管理分配使用以及防控重大經濟風險情況,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在經濟活動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從業)情況的審計。關注領導干部擔當作為、攻堅克難,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動經濟社會或部門單位事業發展等情況。對不擔當作為或懶政、怠政,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八)統籌審計力量。配好配強審計人員,充實審計力量,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養、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加強審計計劃管理和組織實施,科學配置審計資源,統籌運用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優化審計組織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同級審計、對下審計、交叉審計、委托審計、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等方式開展。

  (九)多方聽取意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機關應聽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全面掌握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存在的問題,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十)規范審計程序。細化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指引,明確審計程序,確保嚴格執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應按規定送達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公示,召開審計進點會議,聽取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審計過程中,應注重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人員的意見。出具審計結果文書前,應充分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審計項目結束后,要按規定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

  (十一)客觀公正評價。堅持審計評價與審計內容相統一,綜合考慮審計發現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問題性質、造成的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全面辯証客觀地看待問題,審慎作出評價和結論。正確把握、合理運用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激勵擔當作為。

  (十二)全面如實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必須如實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所做的工作和應承擔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問題,並按規定報同級審計委員會,按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報告應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發現其他責任人員或其他問題的,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黨委和政府、部門反映。

  五、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

  (十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積極運用審計結果開展工作,並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機關。

  (十四)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被審計領導干部和被審計單位應積極主動落實整改責任,嚴格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並將相關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力的,約談被審計領導干部或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干部,重要事項報同級黨委和政府納入督辦范圍。

  (十五)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將審計整改情況納入巡視巡察、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審計移送事項和審計反映的問題線索。對任職期間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違規違紀違法問題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嚴肅問責,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典型案例對領導干部開展經常性教育。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為審計機關依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創造條件。各級黨委審計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機制,統籌謀劃、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健全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在審計項目安排、審計實施和審計結果運用方面密切配合、加強銜接,共同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落實。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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