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實施后廣東首案宣判 

2021年01月05日08:24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小孩高空拋物 家長要賠9萬多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庭認為……”1月4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合計8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該案系我國民法典生效實施后廣東判決的第一案。

  事情起因於2019年5月26日的一次“意外”。當日下午,廣州的庾婆婆在小區花園內散步時,一瓶礦泉水突然從天而降,砸落到庾婆婆身旁,受驚的庾婆婆摔倒受傷。

  監控記錄下了這一幕。這瓶礦泉水是黃先生的小孩從35樓陽台拋下的。事后,黃先生向庾婆婆支付1萬元,以示賠償。

  庾婆婆在醫院治療了兩個多月,前后花費數萬元,黃先生未再進行其他賠償。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庾婆婆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是2019年5月26日受傷導致。

  庾婆婆決定起訴,要求黃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余元。

  越秀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起案件雖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應適用民法典規定,黃先生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根據庾婆婆的年齡和傷情,當庭作出判決。

  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多起高空拋墜物傷人事件,由於缺乏法律規定,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責任人而難以維權,讓高空拋墜物成為“城市上空的痛”。

  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並對能否找到責任人的不同情況進行了厘定。該案依法適用民法典,判決黃先生承擔賠償責任,不僅旗幟鮮明地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更旨在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民法典的精神,在這起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於飛說,這起“第一案”,為民法典的后續施行開了個好頭。(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謝君源)

(責編:劉淞菱、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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