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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年1月1日施行

2020年12月26日10:29 | 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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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六大領域大膽探索亮點頻出

  《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條例》結合深圳實際,從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重點環節、打造高效便民政務服務、營造優質平等經營環境、創新融資便利模式、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健全權益保障機制等六大領域,設置9章130項條款,對全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作出全面規范,在多個領域大膽改革探索。

  率先設立“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

  《條例》提出了允許境外專業機構及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實施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推行涉企証照“多証合一”及涉企報告“多報合一”、探索建立破產重整識別及破產預重整機制等多項創新性改革。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實施歧視性行業准入、資質標准、產業促進、政府採購、公用事業服務等措施。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軍表示,目前深圳市商事主體數量與創業密度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當中排名第一。他透露,深圳在全國率先設立了“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該項制度將在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

  在全國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確“容缺收件”概念

  《條例》提出了政務服務及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推進電子印章和電子証照全面應用、探索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及建筑師負責制等多項創新舉措。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新設立行政許可事項、証明事項,不得開展行政收費目錄外收費等行為。

  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副局長徐開軍介紹,近年來,深圳市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讓數據多跑路,讓企業少跑腿,全力推廣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讓市民和企業辦事“一次都不跑”成為常態,“跑一次”是底線,跑多次是例外。

  目前,深圳市政務服務“八個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辦事便利度和政務服務滿意度不斷提升。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在全國網上政務服務能力評估中,位列重點城市第一位。

  他介紹,《條例》專門規定了政務服務告知承諾制和容缺辦理的適用情形和操作規則。今后深圳市民和企業隻要信用良好,辦很多業務都隻需簽一張承諾書即可。《條例》還在全國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確了容缺收件的概念,將為全國“一門一網”政務服務模式改革提供借鑒。

  《條例》賦予了電子証照、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在全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合法來源的結構化數據可以作為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的依據。在全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並推廣無人干預自動審批(即“秒批”)。

  在全國率先將靈活用工模式納入營商環境工作

  《條例》提出了建立全社會征信系統、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並行辦理、為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並給予市民待遇、完善政府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服務體系等多項創新舉措。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指定中介機構服務代辦,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評估,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強制收費等行為。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躍華介紹,針對疫情期間企業基於用工需求靈活雇佣員工、員工根據意願合理安排務工新模式的規范問題,《條例》在全國率先將靈活用工模式納入營商環境工作,要求人力部門加強服務引導開展共享用工。

  將企業納稅信息轉化為融資信用

  去年全國營商環境評價,深圳融資獲得便利度位居大中城市前列。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二級巡視員肖志家指出,目前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依然存在。

  《條例》提出了完善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台、建設公益性融資服務平台、實行統一動產和權力擔保登記制度、鼓勵小額貸款保証保險業務等創新舉措。規定了金融機構不得設置歧視性、不合理授信條件,不得違規收費等行為。

  肖志家介紹,《條例》要求稅務部門、銀保監管部門和廣大銀行合作,把企業納稅信息轉化為融資信用,形成了更強有力工作合力。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地方的融資擔保等和第三方的征信公司、評級公司分工合作,共同解決融資問題。

  轉變監管方式,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條例》提出了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及多方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標准並向社會公布,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聯合失信懲戒等多項明確規范。規定了政府部門不得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不得隨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

  深圳市司法局一級調研員黃祥釗介紹,通過立法強調執法部門轉變監管方式和創新監管理念,積極運用發布指導意見、制定發布相關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發送提示信函、規勸、約談等非強制性手段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同時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實行信用分類分級監管、推行執法部門間協同監管等手段規范和改進日常監管。

  建立信用信息異議制及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

  《條例》提出了建立信用信息異議制度、統一審判標准、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和協調解決機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等多項舉措。規定了政府部門依法減少審前羈押性強制措施,不得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等行為。

  針對企業反映當前信用懲戒存在過多、過濫,並且沒有暢通申訴渠道的問題,黃祥釗介紹,《條例》明確規定建立信用信息異議制度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認定、失信記錄與公示、失信懲戒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並明確行政機關違法採取失信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充分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首席記者 王海榮 實習生 馬菲)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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