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花都區法院聯手區司法局、區法宣辦、區教育局等單位,在黃岡中學廣州學校舉行民法典普法講座。花都區法院家事審判庭法官陳佩勤以“民法典與生活同行”為題,通過生動的案例跟學生們宣講民法典,解析法律條文,呼吁學生們在生活中能夠知法守法,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為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讓民法典走近群眾,廣州市花都區法院成立民法典宣講團,充分利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平台,將民法典帶進校園、帶到學生身邊。“民法典和我們每一人都息息相關,從出生到死亡,無論大事小事,大到設立公司、結婚買房,小到去菜市場買菜、交物業管理費,都離不開民法典的規范。”陳佩勤指出,假如發生了糾紛不知道如何處理,大家可以翻開民法典,就好像遇到生僻字不認識去查字典一樣,非常便利,“一法在手,天下我有,大家遇事不要慌,打開民法典翻一翻,它會為你指明方向,知道自己什麼事情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做了某個事情會有什麼后果。”
據悉,本次宣講錄像將發至花都區各所學校和單位。
■案例
14歲孩子網上借款 本金要還利息不用
14歲的小明沉迷於玩手機,經常會收到借款的相關推送。某日,小明忍不住點擊了推送,並按其指引操作申請了網絡貸款。很快,2000元到賬,小明很高興,沒幾天就花完了。
其實,這個借款本金實際上是2500元,到了小明的手裡卻隻有2000元,而10天后連本帶息小明竟然需要還2700元!
還款時間到了,小明還不上,他又靠其他網貸來填前面那個窟窿,結果越滾越多。終於有一天,小明招架不住了,各種催債的電話打來,小明的父母也發現了。
“大家覺得小明借的錢要不要還呢?”陳佩勤提出問題,“那麼我們看看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在第一編總則中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關系到一個人的行為后果由誰來承擔、要不要承擔的問題。依據民法典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注意,即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9歲的孩子去小賣部買瓶水,要不要經過父母同意?”陳佩勤解釋說,“不需要,但是借錢不行。這個案例中,借款發生的時候,14歲的小明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相對於小明的認知能力,幾千元甚至是上萬元的借款數額較大,不是幾十元的小數目,這個借款跟他的年齡、智力、還款能力是不適應的,也沒有經過小明父母的同意,為此這個借款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無效是不是代表就不用還錢了呢?陳佩勤進一步解釋道,用了他人的錢造成了他人的損失,當然要還,隻不過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肯定要還。那由誰來還呢?如果小明還不起,那由小明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幫他還。
陳佩勤提醒學生們,這幾年“校園貸”問題比較嚴重,有些同學經受不住誘惑,借錢去消費,有的是分期買手機、買電腦,有的甚至是分期貸款整容,最后往往陷入“套路貸”的陷阱,“各位同學一定要警惕並且遠離”。
父母離婚 8周歲孩子有權選擇跟誰生活
中學生小華經常在外與人打架,學習成績一塌糊涂,小華的父母互相指責對方對小華管教不嚴,兩人越吵越凶,一氣之下去了民政局申請離婚。
“小華的父母能不能馬上離婚呢?不能。”陳佩勤解釋道,民法典第五編專設婚姻家庭編,用來規范夫妻、父母子女等婚姻家庭關系,其中新增了有關“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離婚冷靜期”,小華也可以想辦法化解一下父母的矛盾。如果小華的父母后來想想,也覺得太沖動了,不想離了,怎麼辦?陳佩勤介紹,30天期限屆滿后不去民政局申請發離婚証就行了。
萬一小華的父母真的離婚了,兩個人都想爭奪小華的撫養權,小華該跟誰呢?小華能不能自己選擇?
“可以。”陳佩勤解釋,民法典明確規定,滿8周歲的孩子在父母離婚時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選擇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這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這是與時俱進的新增規定,與總則規定的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呼應。”(記者章程 通訊員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