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高”訴“樂拼”案判決:“樂拼”賠470萬元

2020年04月22日08:44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樂高”訴“樂拼”案判決:“樂拼”賠470萬元

  樂高作品(資料圖片)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蘇俊杰 攝

  “樂高”起訴“樂拼”侵權案有了終審判決。記者4月21日獲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樂高”訴“樂拼”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共19宗系列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樂拼”需向“樂高”賠償470萬元。

  丹麥樂高公司LEGO A/S系國際知名的玩具企業,“LEGO”是原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其在中國先后對“NINJAGO”(幻影忍者)、“LEGENDS OF CHIMA”(氣功傳奇)、“NEXO KNIGHT”(未來騎士團)等三大系列拼裝玩具的外包裝潢以及十八款拼裝玩具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且在每一系列拼裝玩具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使用“LEGO”標識。

  原告樂高公司訴被告汕頭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汕頭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被告廣州智玩貿易有限公司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共19宗案件,廣州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十八款經拼裝完成的立體模型以及相應的小人偶角色立體模型均系由原告獨立創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的范疇。消費者從拼裝玩具的外觀裝潢上即可聯想到是原告出品的玩具產品。美致公司、美致第二分公司、智樂拼公司是樂拼“LEPIN”拼裝玩具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其全方位、系統性地復制抄襲原告的上述三大系列“LEPIN”拼裝玩具,在外包裝潢上使用與原告玩具產品幾乎完全一致的色彩、線條、布局和圖案組合,且擅自復制抄襲原告創作並具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小人偶人物角色﹔被告智玩公司是樂拼“LEPIN”拼裝玩具的銷售者,其作為玩具行業的經營者,理應知道拼裝玩具的知名度和銷售價格,卻向其余三被告進貨和低價銷售侵權拼裝玩具,四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權,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越秀法院一審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美致公司、美致第二分公司、智樂拼公司需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470萬元﹔被告智玩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范圍中的賠償債務人民幣136.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等。

  法官說法:

  經營者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經辦法官介紹,該案獨特之處在於原告主張“幻影忍者”系列中的六個主要人物角色是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法院綜合評析訴辯雙方的意見,認為人物角色與玩具外觀裝潢相互結合,更加突顯出樂高玩具產品的特有性,進一步提升了樂高拼裝玩具及裝潢的知名度,涉案六個主要人物角色為玩家所熟知,這些人物角色能夠對玩家產生吸引力,從而激發消費需求。

  涉案六個人物角色的知名度為原告帶來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歸根到底來源於原告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精心的商譽維護以及持續的宣傳投入。涉案人物角色為保護涉案人物角色所承載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應該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艷華)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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