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科技人才離崗創業可保留人事關系

2020年04月03日10:27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科技人才離崗創業可保留人事關系

  科技創新是核心。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近日審議了《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下稱“《草案》”)。《草案》為培養、激勵科技人才,完善了科技人員離崗創業和兼職制度,鼓勵企業與高校的人才雙向流動。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廖榮輝在作關於《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現行法規已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亟待制定新的條例。近年來,國家、省和市在科技創新領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也需要通過立法固化提升。《草案》制度設計將著力於完善科技創新投入體系,改善科技投融資環境。

  鼓勵科技人才雙向流動

  在完善培養和激勵科技人才機制上,《草案》提出完善科技人員離崗創業和兼職制度,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離崗創業﹔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系、任職資格,連續計算工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按規定參加社保等方面的權利。

  同時,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兼薪。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科技人員兼職期間,應當就兼職期限、保密內容、知識產權 保護、收益分配、后續成果歸屬等與單位進行約定。

  在激勵科技成果轉化方面,《草案》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創新財政性資金支持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通過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風險補償、科技保險、投貸聯動等方式,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多措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草案》還提出多項措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包括建立成果轉化議事協調機制﹔以市場為導向引入資金,支持成果轉化示范機構和中間性試驗,加強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改革科技成果權屬和收益分配機制,激勵高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完善成果轉化對接機制,支持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通過技術創新聯盟等方式實現成果產業化。

  為推進灣區科技協調創新,《草案》規定,支持港澳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牽頭或者獨立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建立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財政科研資金可以直接撥付至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其合作單位。

  懲戒不誠信創新行為

  不誠信的科技創新行為將受到相應懲戒。《草案》規定,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建立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等制度。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對本單位科技人員在科技創新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應當向其主管部門報告,並記入科研誠信檔案。

  此外,如果有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資金的﹔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確認有過錯的﹔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性資金等行為之一的,相關部門應當停止資助,並責令退回已資助的資金,將申請人和項目負責人納入失信名錄,五年內不接受其財政性資金資助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為營造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草案》還明確了容錯機制。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為推進科技創新工作,在尚無明確限制的領域開展先行先試而出現過失,或者因政策調整影響而未達到預期效果,在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條件下,可以給予容錯。

  在科技創新改革過程中,對經確定給予容錯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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