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布通告明確對十類犯罪行為從重處罰

2020年02月29日08:55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隔離治療不影響刑事追責

  疫情期間,哪些行為要嚴懲?正在隔離或接受治療的被告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近日,南方日報記者採訪了省法院、省檢察院相關專家。

  涉疫案件嫌疑人

  隔離后取証工作不中止

  廣東高院刑一庭庭長陳小飛介紹,省法院與省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明確對十類犯罪行為從重處罰。

  其中包括:暴力傷醫的﹔暴力抗拒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聚眾打砸搶、哄搶防疫物資的﹔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藥品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借機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借用疫情防控名義進行詐騙公私財物的,盜竊防控物資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患者(疑似患者)、隔離人員財物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等。

  “涉疫情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目前都已經刑事立案,即使還在隔離病房治療,也不會影響其刑事責任的追究。”陳小飛說,雖然因為隔離病房防護措施嚴格,對嫌疑人的審訊工作有一定影響,但其他的取証工作不會中止。

  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懲處,利用疫情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要依法從重處罰。在依法嚴懲的基礎上,不能影響被告人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賠償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適用,法院會根據寬嚴相濟原則,在從重與從寬之間裁量刑罰,最后決定宣告刑。

  確診患者拒絕隔離

  未造成傳播也構成犯罪

  “涉疫情案件,全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平均耗時約為0.6天,起訴案件平均耗時約為0.8天,超過50%的案件實現了公安機關提請或移送當日即作出批捕或起訴決定。”省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指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部主任陳岑說,案件快捕快訴,較好地震懾了利用疫情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些瞞報補報行為,分別被以妨害傳染病防治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這兩罪的區別是什麼?陳岑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行為人對傳播病毒行為和危害后果均為故意。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不執行相關防控措施的人員和單位都可以構成。行為人對危害后果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現為兩種行為方式。”陳岑說,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這種情況無論是否造成病毒實際傳播都構成犯罪。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

  除這兩種行為方式之外,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則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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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楠、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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