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惡意或放任病毒傳播 最高可判處死刑

2020年02月06日18:03  來源:人民網-廣東頻道
 

  人民網廣州2月6日電(王楠)在2月6日舉行的廣東省政府新聞辦疫情防控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於確診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療或隔離管理、並且惡意或放任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嚴重的,依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胡鷹介紹,疫情發生以來,廣東省法院高度重視,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對涉疫情的相關刑事、民事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對於現實生活中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門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不同案件的表現方式、具體情節、影響后果不完全一樣。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不同的罪名,編織嚴密的法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相關人員和單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不配合執行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確診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療或隔離管理、並且惡意或放任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貫徹從快、從嚴精神,准確定罪量刑,依法打擊各類涉疫情犯罪,為我省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胡鷹說。

(責編:胡葦杭、陳育柱)

關注我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