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继续实施全额保障

人民网广州1月9日电 (周睿)1月7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3部门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广东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在延续前期留观、住院特殊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优化门急诊医疗保障政策、在线诊疗医疗保障和经办便民服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继续实施全额保障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
门急诊治疗方面,《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另文下发)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无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的地市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
《通知》强调,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规定,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
《通知》指出,要推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的采集、上传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即1月8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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