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政
12月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1〕31号,下称《办法》),广东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广州、深圳等大湾区9市的新业态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依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需办理就业登记
据介绍,《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政策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费基政策,明确待遇享受条件和申领经办流程。
《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广东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就是说,快递员、外卖小哥等可依据《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新业态平台对其平台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予以补助。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符合三个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停止参保手续。
此外,为保障基金安全,打击骗保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平台或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人社厅介绍,试行办法是落实中央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国首个试点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将进一步提高省灵活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为国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构建覆盖全民参保体系提供广东经验。(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 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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