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将《条例》列为2021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条例》经过一年多时间酝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条例》确立了“政府与市场双驱动”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不单独设立联合惩戒专章,而是纳入信用监管机制,体现将“依法惩戒”归入“依法监管”体系,实现信用建设法治化和常态化。
《条例》经过多次征求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创新点。首次将践行诚信价值观纳入社会信用的内涵,除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公约,道德规范,也属于社会信用的范围,为信用运用于社会治理,探索协议监管方式提供依据。
在信用监管的规制方面,《条例》明确将违反监管准则、监管协议和信用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保障。同时界定了违法失信信息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滥用。
信用权益需要进一步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对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限制;丰富了信用主体权益权利,强化了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尤其是正面信息的自主权。同时借鉴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声明制度。
此外,《条例》还对信用信息的共享、行业信用的管理、信用机构的规范、信用修复的范围、信息安全的责任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记者 何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