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对贷款额度、发放对象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其中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调整到30万元。
此次调整主要有三点变化,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即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调整为,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
为何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中提到,2017年至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本金回收流入平稳增长,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一直处于高位,致使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虽然已实行了贷款轮候发放,但仍未能解决贷款资金缺口逐渐增大的问题。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最高贷款额等政策,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记者 唐易婷、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