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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部重要特区法规3月1日实施

2021年03月02日08:42 |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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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城市示范建设按下“快进键”

  深圳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并护航新一轮改革,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5部重要特区法规正式实施。这批在同一天实施的高质量法规,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按下了法治城市示范建设的“快进键”。

  这5部重要特区法规具体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记者注意到,其中个人破产条例、城市更新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及绿色金融条例均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国内率先立法,具有重要的突破性和改革意义。尤其是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率先破冰,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事实上,深圳一直是全国立法的先行探路者。自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已有超过三分之一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这为全国层面的立法探索积累了‘深圳经验’,充分发挥了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振辉认为,同时颁布如此多的地方性法规,也显示了深圳经济特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精神。

  打开这份“法治礼包”,不少制度均为创新设立或变通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救济,在明确破产申请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债务人的行为限制以及推出系列制度设计避免“假破产,真逃债”。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创设个别征收制度破解“搬迁难”,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实行个别征收;同时规定了不低于套内面积1:1的搬迁补偿标准。

  我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有效解决企业“退出难”痛点。《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首次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变通国家有关规定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立法,并创设金融机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记者 陈小慧)

(责编:张晨牧、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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