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01日08:46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科技人员被赋予成果所有权

  11月1日,全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国内首次以立法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首个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等创新探索成为现实。“这将解决制约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难点和短板,助力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晓东说。

  三成政府科技研发资金必须投向基础研究

  王晓东说,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条例》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不少均为国内率先规定。

  比如,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同时,还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创设性地将这一捐赠支出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这个领域是深圳科技发展中的短板,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和经费支持。但单靠政府还不足够,还要充分调动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王晓东说。

  他还表示,由于国家科技发展存在一系列“卡脖子”问题,需要政府站出来,在市场力量不足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因此《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建立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是当前科技创新的共性难点。为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条例》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这意味着,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同时,还建立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免予追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了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后,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的决策失误责任。

  在科技金融上,王晓东说,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撑,资金不足是约束中小微科创企业的因素。为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条例》就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放宽科技创新基金准入条件、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等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早期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专项资金补贴,还首创性地将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此外,《条例》还对深圳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作出制度设计,鼓励依托该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

  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

  在创新环境上,为促进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深圳将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

  更为突破的是,为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条例》借鉴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公司法》关于“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事实上,作为全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和创新生态最完善的城市之一,深圳平均每3年左右就会出台一部促进科技创新的法规,有的是解决企业或市场实际困境,有的是填补科技创新在操作层面上的法律空白,还有的则是配合深圳城市创新发展战略。近年对该领域的立法更是有加大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对此印象深刻。“深圳率先将自主创新提升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先后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创业投资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技术转移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众多法规。”李洪雷认为,这使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立法层面牢固地确立下来,激发了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热情和活力,培育了整个城市的创新文化,也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赋予了法律效力。(记者/张玮)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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