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前,中山市住建局对《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范本》)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山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范本》指出,签订租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此次修订合同封面增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使之与该房屋租赁合同一一对应,方便房屋租赁备案部门工作人员或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查询使用;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发生,《范本》还明确房屋交付和返还相关条件。
《范本》增设“产权人”一栏,判断房屋是否转租
此次《范本》修订在合同封面增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使之与该房屋租赁合同一一对应,方便房屋租赁备案部门工作人员或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查询使用;另外在《范本》正文开篇增设“产权人”一栏,以首先明确该房屋产权人,并可通过比对产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来判断该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存在转租行为。
对于房屋是否可以转租,此次《范本》完善“转租”相关规定,租赁期内,可以约定是否可以转租,若同意转租,承租人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出租方,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出租方损失,同时明确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转租期间,本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完善租赁双方责任,预防租赁纠纷
在《范本》第十条规定中完善“甲乙双方责任”情形,使之覆盖房屋租赁常见纠纷类型,包括延期交房、房屋安全、房屋维修等,还补充规定“免责条款、兜底条款”等。双方经房屋交验,确认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环保、安全居住等使用要求后,在《房屋交付确认书》中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搬离房屋向出租方移交房屋钥匙,且经双方签订《房屋交还确认书》后,视为房屋返还完成。
在《范本》第十五条增加规定“合同变更、失效”情形,使合同从生效、变更到失效整个过程都有简要规定。另外《范本》还提供房屋租赁押金或者保证金两种合同履约保证方式供房屋租赁当事人选择。
结合中山实际,《范本》增加“房屋权属”栏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提供“当前是否已被查封”及“房屋抵押、查封情况等供勾选”,以更好地揭示房屋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的真实情况,促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充分决策和有效防控或降低房屋租赁纠纷风险。(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