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笔者了解到,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提及,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
具体来看,有关部门要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街,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公安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实行非属地管理部门涉及的领域除外。
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公告指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而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则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此外,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需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粤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