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卖房帮子还债 儿赖账被判还钱

2020年08月03日08:41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父卖房帮子还债 儿赖账被判还钱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债务,又该怎么算?一名年逾七旬的老父亲变卖自建的厂房帮儿子和儿媳还债,先后转款50多次,累计帮还贷款150万元。没想到,儿子和儿媳却不知道感恩,事后装糊涂,迟迟不提还款事宜。

  一怒之下,老人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面对控诉,儿媳却认为,即使借款真的存在,也是未经她同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这起借贷纠纷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小夫妻偿还本息。据悉,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案件

  老父咬牙帮还150万元

  儿媳辩称并非共同债务

  72岁的苏大爷家境不错,本可以安享晚年,却因为儿子小苏和儿媳小蔡负债累累,导致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心疼小两口的苏大爷咬咬牙,变卖了自建厂房为儿还债。

  厂房购买者彭某受苏大爷的委托,将部分出售款项转入小两口及债权人的银行账户,转款次数高达50次,金额几百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总金额为110万元。

  同时,苏大爷还委托女儿将40万元转入小苏的债权人谭某的银行账户,至此苏大爷共计为小两口还债150万元。

  苏大爷变卖厂房为儿子和儿媳还债,但儿子和儿媳却当作没这回事一样,迟迟不提还款事宜。苏大爷一气之下,将儿子小苏和儿媳小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

  本案庭审当天,儿子小苏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前几年,他与妻子小蔡一起在各大借款平台借了很多钱,由于资金问题导致部分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后来由父亲苏大爷变卖了厂房代偿还借款,另有40万元是姐姐直接转给了债权人还款。

  儿媳小蔡则当庭辩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对债务不知情,债务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且,她本人有独立、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独立承担家庭生活和日常开支,但是丈夫小苏有好赌的恶习,经常因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涉案债务应该属于他个人的赌债,苏大爷即便要追债也应向其儿子小苏个人追偿,与她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借款真的存在,也是未经她同意,不应由她与小苏共同承担。

  审理

  转账记录确认借贷关系

  推托毫不知情不合常理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大爷与小苏、小蔡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但苏大爷分别向小苏、小蔡本人账户及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小苏、小蔡确实存在向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借款及还款的事实,且还款期与苏大爷的付款期相吻合,小苏书面认可向苏大爷借款的事实,证据之间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可苏大爷以出借款项的方式代小苏和小蔡还款的事实。

  虽然小蔡声称她对借款不知情,但却以她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借款已在2017年12月14日至19日期间还清,而小蔡账户在12月19日前确实收到了苏大爷指定他人转账的多次汇款;根据小蔡庭审中对其工作及收入的陈述,无法证实其可自行在短期内获得大额款项并还款。

  同时,苏大爷作为小蔡的家公,与其之间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苏大爷多次转账或指定转账给小苏和小蔡,在小蔡收到苏大爷多笔转账及小苏、小蔡在此期间对外借款全部得以偿还等事实下,小蔡仍推托对借款毫不知情,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

  为此,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及小苏的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对小蔡关于对借款均不知情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苏大爷与小苏、小蔡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小苏、小蔡向苏大爷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民法典课堂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确立“共债共签”原则

  本案中,儿媳小蔡抗辩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她和丈夫共同承担。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受访法官指出,明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

  再者,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这对配偶而言,从立法上是为了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对债权人而言,立法上告知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

  法官寄语

  不要让爱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经办法官指出,已步入古稀之年的苏大爷,变卖厂房筹钱为儿子和儿媳还债,但儿子和儿媳却心存侥幸,以为是自己的父亲便逃避责任,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迫使苏大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广大市民群众需注意,即使是借钱给自己的亲人,也要将借款的手续补齐,尤其是像小苏和小蔡这般欠债无法归还的,更要“狠下心来”,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借款人有所约束,使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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