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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紅樹林濕地保護條例》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王雅蝶
2024年01月05日17:21 | 來源:人民網-廣東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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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消息,為加強湛江市紅樹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湛江市實際,制定《湛江市紅樹林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適用於湛江市行政區域內紅樹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自1月10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自然資源部門是紅樹林濕地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樹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廣旅體、海洋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樹林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條例》強調,禁止任何人非法進入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開展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依法批准后進行。因教學科研的需要,必須進入緩沖區開展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后實施,並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在開展紅樹林濕地的修復工作方面,《條例》明確,對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海洋災害風險等級較高地區、瀕危物種保護區域或者造林條件較好地區的紅樹林濕地,以及納入國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地的紅樹林濕地,應當優先開展修復。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營造紅樹林,在紅樹林濕地資源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科學論証、合理確定紅樹林適宜恢復種植地。紅樹林年度造林達到規定面積和標准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為科學開發利用紅樹林濕地,《條例》鼓勵因地制宜開展紅樹林種植和生態養殖耦合,探索產業和生態融合發展模式。開展紅樹林碳匯項目開發,探索建立紅樹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途徑,促進紅樹林保護科學技術、管理模式以及碳匯交易等方面的技術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紅樹林保護和修復,實現生態產品的價值轉換。

(責編:王雅蝶、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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