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揭陽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吳毅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毅青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人事調動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毫無紀法底線,大肆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市政工程、調整土地規劃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毅青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毅青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吳毅青簡歷
吳毅青,男,1968年11月出生,漢族,廣東揭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92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3年12月任普寧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
2004年12月任普寧市副市長
2007年12月任普寧市委常委
2011年9月任揭陽市東山區委副書記
2012年3月任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12年4月任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市招商辦(重點項目辦)主任
2012年11月任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市能源局局長
2014年11月任揭陽市揭東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5年12月任揭陽市揭東區委書記、區長
2016年3月任揭陽市揭東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年1月任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揭東區委書記
2017年3月任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21年11月任揭陽市副廳級干部
人民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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