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台新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廣東在行動!省政府官網近日公布了《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証程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行政機關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該《辦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符合聽証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制作聽証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証的權利。該《辦法》所稱的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証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聽証范圍的行政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証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
記者注意到,《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違法所得、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部門規章對數額有更低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規定,聽証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証的,應當自收到聽証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証權利或者撤回聽証要求后,在提出聽証有效期內又要求聽証,行政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允許。行政機關收到聽証要求之日起7日內,將聽証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書發出7日后舉行聽証會。
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辦法》明確,當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棄聽証、申請回避、出席聽証會、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証、依法查閱與聽証有關的案卷材料、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証、核對聽証筆錄的權利。
記者注意到,《辦法》規定,聽証結束后,聽証主持人組織聽証會組成人員依法對案件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制作聽証報告書,連同聽証筆錄一並報告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聽証報告書進行審查,根據聽証筆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決定。
《辦法》專門明確,經過聽証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記者/吳曉嫻 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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