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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編制個人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

2022年01月20日09:44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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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擬編制個人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

  近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發布了《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名冊管理辦法》),再次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據悉,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編制為全國首次由政府機構牽頭開展,深圳將堅持制度先行,並著重規范和明確名冊管理中的管理人資質及評審標准,建立公平、公正、公開、高效的評審機制和名冊動態管理機制。

  據了解,在個人破產辦理中,管理人承擔著債權申報、財產調查、破產財產分配、監督執行等多項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市破產署強化事務管理的重要依托。管理人名冊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關系到管理人隊伍建設水平,關系到個人破產辦理質效,是個人破產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的重要制度。為此,有必要制定《名冊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管理人資質,建立管理人名冊評審機制,遴選出一批優秀管理人,參與個人破產改革。

  《名冊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分為機構管理人、個人管理人兩類,其中,機構管理人的資質條件為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方面專業資質或者登記証書、依法成立三年以上、擁有十名以上具備相關專業資質的專職從業人員等。而對於個人管理人資質條件,《名冊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專業資質后連續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的,可以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

  關於管理人入冊禁止情形,一方面,《名冊管理辦法》與《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相關規定銜接,規定以下二種情形不得納入管理人名冊: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吊銷相關專業資質或者登記証書的。另一方面,《名冊管理辦法》新增明確以下八種情形不得納入名冊:受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未滿三年的﹔因妨害破產程序受到人民法院處罰未滿三年的﹔因涉嫌違紀違法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的﹔累計三次被暫停管理人任職資格的﹔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未滿三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虛假申報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規定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賦予債權人的重要權利,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名冊管理辦法》明晰債權人推薦管理人便利措施,市破產署發布管理人名冊時,可以發布管理人簡介、聯系方式、履職情況等信息,為債權人推薦管理人人選提供便利和參考。(記者 林清容)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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