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台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11月23日,記者從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有效發動社會各界參與打擊非法集資活動,該局制定了《深圳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社會意見。根據該辦法,深圳將對單件非法集資案件的舉報進行上限10萬元的獎勵。
記者了解到,文件所針對的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深圳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牽頭開展全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負責推進建設全市非法集資舉報線索信息登記系統,組織各相關部門對舉報獎勵進行評定,發放舉報獎勵等。
舉報非法集資案件,舉報人要提供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能夠証明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証據,包括書面証據、電子証據及其他形式証據等﹔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與聯系方式﹔其他與舉報線索相關的材料。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証﹔(二)舉報內容經查証屬實,且對案件的查處發揮了積極作用的﹔(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或是從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處獲取非法集資行為信息進行舉報的﹔(二)行業主(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及派出機構、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現並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內部舉報人除外)﹔(四)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置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對非法集資處置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據悉,舉報獎勵標准將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舉報內容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採用,並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的,給予舉報人500元人民幣獎勵﹔舉報內容由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立案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人民幣獎勵﹔舉報內容經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自行政處罰且罰款實際入庫后,若罰款入庫金額不滿1億元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人民幣獎勵﹔罰款入庫金額在1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給予舉報人20000元人民幣獎勵﹔罰款入庫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30000元人民幣獎勵﹔罰款未入庫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人民幣獎勵﹔舉報內容涉嫌犯罪並移送公安機關的,給予舉報人8000元人民幣獎勵。
相關辦法同時規定,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之和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而為了防止“職業舉報人”出現,辦法規定同一舉報人獲得的舉報獎勵原則上每六個月內不得超過十次。(記者 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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