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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排水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建區域實行雨污分流

2021年11月01日08:39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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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建區域實行雨污分流

  近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頒布《廣州市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提出,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陽台、露台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置污水管。

  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條例》適用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內澇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條例》明確,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得低於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的,由財政給予補貼。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其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分類推進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條例》在規劃與建設方面做出規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與建設美麗鄉村、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工作相結合,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城鎮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可以提供服務的農村地區,應當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覆蓋范圍,其他農村地區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或資源化利用。

  此外,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的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排水規劃以及水環境治理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設時,統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筑物樓頂公共天面應當設置獨立雨水排放系統﹔陽台、露台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置污水管。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禁止混接污水管網與雨水管網。自用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單位與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改造,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對於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方面,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和防洪排澇相關要求,採取雨水滯蓄、利用、滲排、淨化一體化等源頭減排控流措施,發揮建筑、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確保建設后的雨水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徑流量。

  污泥要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條例》在排水管理方面做出規定,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標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類型的污水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工地內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游泳池換水或者檢修泄水、景觀水體出水、溫泉池排水可以達標排放至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

  《條例》提出,對於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當輸送至符合要求的污泥獨立焚燒處置設施、資源熱力電廠、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單位進行處置或者採用其他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方式。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經處理后泥質符合相關標准和規范的,可以就地園林綠化等消納、利用。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記者 杜娟 通訊員趙雪峰)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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