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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校外培訓暗藏十大潛規則

2021年07月17日08:25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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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校外培訓暗藏十大潛規則

  7月16日,廣東省消委會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反映,結合“挑戰消費潛規則”等監督活動,提煉總結並對外發布校外教育培訓行業十大潛規則,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防范培訓消費陷阱,規避消費風險。

  十大潛規則逐個數

  師資宣傳套路深

  “貨不對板”差太遠

  案例:家長張女士將孩子送進某培訓機構。雙方簽訂協議時,機構負責人承諾邀請著名教師講課,但家長卻發現並沒有名師上課,部分老師甚至是沒有教師資格証的應屆大學畢業生。

  提醒:名校名師是校外培訓機構常見的宣傳賣點,但部分培訓機構為降低成本,找一些有教師資格証的年輕人,甚至是在校大學生,將他們包裝成“特級教師”與“名師”,以虛假宣傳誤導或者誘導消費者。

  儲值優惠很誘人

  預付學費難退還

  案例:胡女士在某早教機構為孩子報讀課程,在銷售人員的推介下,胡女士為孩子購買了98節課,共計1萬余元。但胡女士搬家后離培訓機構較遠,加上課程經常安排不上,於是向早教機構提出退費申請,卻遭到拒絕。

  提醒:很多消費者容易受優惠吸引,一次性繳費數千元甚至數萬元,當培訓效果達不到預期而提出終止合同時,往往會陷入困境。建議消費者理性對待優惠促銷,盡量避免大額預付式消費。

  約定內容隨意變

  服務下降難維權

  案例:廖先生稱,基於對某校外培訓機構老師的認可,為孩子報了一年的語文線下培訓課,后由於疫情影響,轉為線上上課,但線上老師與線下老師不是同一個人,水平相差太遠。廖先生向該機構提出解除合同,遭到拒絕。

  提醒:本案中,廖先生基於對該培訓機構線下老師的認可選擇了課程。現培訓機構受疫情影響,變更了合同內容。若廖先生能舉証証明該變更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口頭承諾有貓膩

  “白紙黑字”很重要

  案例:某鋼琴培訓班口頭承諾可無條件退款,劉先生因此為孩子報了課程,並一次性支付了12課時的學費。后來,劉先生因課程不適合孩子,要求退回剩余6節課的費用,培訓班卻遲遲不退款。由於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劉先生“無條件退款”的要求很難被支持。

  提醒:消費者一定要與培訓機構簽訂書面培訓合同,並要求培訓機構將口頭承諾寫進合同,日后若發生爭議,就可以根據合同依法維權。

  分期付款付學費

  退貸被動且困難

  案例:王女士以分期付款方式為兒子報了某校外培訓機構的網絡課程。后因不滿意學習效果提出退課、退款。但由於當時是申請貸款支付的學費,故申請退款時十分被動。

  提醒:案例中所提及的貸款應該是一種“教育貸”,教育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由金融機構一次性將學費貸款支付給教育培訓機構,再由消費者向金融機構分期還款。教育培訓機構往往用此類貸款“免息”、減輕支付壓力等理由來吸引消費者,卻淡化了其貸款屬性和風險。

  課程安排被隱瞞

  報名容易約課難

  案例:消費者曾女士在某線上校外培訓機構為孩子報讀課程時,銷售人員並未清楚告知該課程需要約課。繳費報名后,曾女士才發現需要約課,且約課難度非常大。她向售后服務人員反映情況,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被推銷其他貴價課程。

  提醒:一些線上培訓機構在介紹課程時避重就輕,隻提課程數量,淡化上課時間安排。消費者在實際選課時往往因為學員過多或機構師資力量不足,導致無法預約到合適的課程。

  格式合同藏陷阱

  霸王條款侵權益

  案例:陳女士在某機構為孩子購買了早教課程,共144節課,價值30999元。孩子學了4節課后,她覺得不合適,申請退費。早教機構同意按“已上三分之一以內購買課程節數者,扣除乙方實際發生費用后,可退還已付費用的一半”的約定退款,隻退還了14000多元。

  提醒:本案中,陳女士購買的課程價值3萬多元,申請退費時僅上了4節課,而根據協議隻能獲得14000多元退款,該條款屬“霸王條款”。

  低價營銷花樣多

  超長預交應謹慎

  案例:黃女士等人反映,其孩子報讀的某校外培訓機構經常以“老生優惠”“老帶新享折扣”等名義,要求家長預交下一學年的費用。

  提醒: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家長要避免跨年預交費,如果培訓機構強行要求家長預交超長時間段的學費,家長可以向行政部門舉報。

  提分“保過”作賣點

  事后結果不認賬

  案例:劉先生投訴稱,某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在他為孩子報名時,聲稱保証能讓孩子的中考成績超過建檔線幾十分。可是中考后,孩子的成績離建檔線還差幾十分,與培訓機構當初的承諾相差甚遠。

  提醒:在教育培訓行業中,“保過”非常受歡迎。而廣告法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証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個人信息遭泄露

  推銷電話接不停

  案例:消費者在登錄某個教育培訓機構網站時,按客服的指導留下了孩子的基本信息和個人電話。之后不久,就開始接到不同培訓機構的推銷電話。一名推銷人員還直言:“各個培訓機構的信息都是互通的,你隻要咨詢了一家機構,別的機構也就掌握了你的信息。”

  提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案例中的培訓機構顯然違反了這個規定,消費者可以舉報。

  文/何穎思 通訊員粵消宣

(責編:陳育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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