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7月15日,《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創設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評估機制,可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高司法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鼓勵和引導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優先
《征求意見稿》規定,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訴訟以外的方式化解糾紛,並規定“倡導矛盾糾紛的當事人在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和解。未能協商和解但適宜調解的矛盾糾紛,應當優先適用調解方式化解”。《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鼓勵和引導當事人採用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義務。
為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功能作用,培育和發展新型調解,《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商事調解、行政調解的法律地位和相關程序,以法制創新促進各類調解在新形勢下全面充分協調發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各種調解的依據、原則、調解員條件、調解回避、保密制度、調解期限、調解協議、調解終止情形等事項,為調解事業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性制度保障。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規定“經所屬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意,人民調解員可以成立個人調解工作室”,促進人民調解向基層延伸和發展。
設民商事糾紛中立評估機制
近年來,深圳市光明區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中形成了一套由街道辦事處牽頭、各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的行之有效的經驗,被譽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光明模式”。為提升、固化及在全市推廣這一模式,《征求意見稿》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依靠基層自治,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等機制,依法引導通過非訴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綜治機構、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員會等矛盾糾紛化解力量,規范完善街道綜治平台和網格化管理機制,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目前,國內立法上尚無中立評估機制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創設了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評估機制。中立評估機制是指在案件進入訴訟階段但還未審理前,在特定規則的約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據案件情況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專業評估意見,是一種為當事人化解糾紛提供一定的評估、指引和幫助的糾紛解決機制,與調解、仲裁、訴訟等解紛方式並列使用。《征求意見稿》設立了將中立評估廣泛運用於訴訟和非訴訟程序的機制:一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中立第三方就矛盾糾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處理結果預測進行中立評估,中立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當事人和解、調解的參考﹔二是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在訴訟相關費用杠杆機制中對中立評估的結果加以運用。(記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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