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意见》对群众关切进行回应,首次明确了关于落实监护责任的三层职责,重点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承担的临时监护和兜底监护的具体职责。
《意见》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监护人暂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丧失监护能力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责令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或者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意见》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对监护困境儿童落实“一对一”帮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失踪、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记者/李强 通讯员/莫冠婷 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