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灾后过渡期每月可领1575元

2020年04月17日08:38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广州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如果无力解决自身基本生活,在灾后过渡期内可申领每人每月1575元的救助金。受灾群众可以按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记者今天获悉,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五年前的版本相比,提高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3月30日正式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救助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5〕200号)同时废止。

  新版《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调整并提高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根据《办法》,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救助期限15天。灾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575元、救助期限3个月发放救助资金。

  《办法》规定,因灾“全倒户”按一般户每户50000元、困难户(低收、低保、特困人员、孤儿)每户600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全倒户”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自由住房(包括农村自建房和城区购置房)全部倒塌、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对比旧版管理办法,一般每户为30000元、五保户为50000元。

  另外,困难群众住房因灾一般损坏按每户2000元、因灾严重损坏按每户5000元发放住房修缮救助资金。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按照每位30000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比旧版的20000元提高了10000元。根据政策解读,这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失踪)的人员。此外,因灾伤病的,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按人均20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这是指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冬季缺少御寒衣物、春季口粮不济而需要政府提供生活救助的群众。(全媒体记者李天研)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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