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新规5月起实施

2020年04月15日09:12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交通违法处理新规下月起实施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新《程序规定》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群众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新《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通知后仍未主动处理可直接处罚

  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记分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新《程序规定》中对这些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处理?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

  新《程序规定》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举报照片或视频经查属实可作为处罚证据

  新《程序规定》还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全媒体记者李栋、张丹羊)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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