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 最高可判处死刑

2020年02月06日18:03  来源:人民网-广东频道
 

  人民网广州2月6日电(王楠)在2月6日举行的广东省政府新闻办疫情防控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胡鹰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广东省法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涉疫情的相关刑事、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现实生活中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不同案件的表现方式、具体情节、影响后果不完全一样。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不同的罪名,编织严密的法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贯彻从快、从严精神,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为我省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胡鹰说。

(责编:胡苇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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