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行新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明年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新《办法》要求,各分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3至5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信息档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信息共享。
新《办法》规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规定,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约谈负责人、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宣传警示等八种监督形式。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可以是固定专职,也可以是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