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文梳理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
今年九月是第三屆“全國個體工商戶服務月”,為幫助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與個體工商戶相關的稅費優惠政策,我們梳理了主要政策,一起來看
一、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減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二、個人所得稅
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免征個人所得稅
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不預征個人所得稅
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三、其他稅費優惠
“六稅兩費”減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証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証》(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証》(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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