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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首部省級水域治安管理地方性規章將施行

2024年04月27日12:34 | 來源:人民網-廣東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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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廣州4月27日電 (王雅蝶)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消息,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公安廳表示,《辦法》作為廣東省第一部省級水域治安管理地方性規章,是廣東省落實水域治安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體系的創新舉措,填補了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領域的立法空白。

據介紹,《辦法》設總則、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水域案事件的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24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及管轄劃分。明確適用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海(島嶼)岸線以內水域及其沿岸范圍,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台輪停泊點等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從事與水域相關生產、經營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設置指引條款明確,屬於海警管轄范圍的水域治安管理,以及軍事船舶、公務船舶和外國籍船舶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政府及部門維護水域治安管理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職責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規定公安機關主管水域治安管理職責的同時,強調其他涉水部門的協助職能﹔明確社會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法定責任或者舉報參與水域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

三是明確水域治安防范的具體要求。規定水域治安檢查的開展、水域治安防范機制的建立及水上公安檢查站的設置要求﹔規定水域企事業單位,水域游覽、游樂場所和沿岸公共空間等應當具備的治安安全條件和水路運輸經營者的治安管理義務﹔規定公安機關查閱、復制或者調取水域企業事業單位視頻監控系統信息資料權限和程序要求。

四是明確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在船舶和相關人員治安管理中的具體職責﹔規定船舶治安責任主體應當落實的船舶信息要求,包括船舶按照有關規定標識船名、船籍港等信息,配備船載自動識別系統並保持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如實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規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以及船長的治安防范責任及要求﹔設置指引條款規定港澳流動漁船、港澳流動漁民及受雇內地漁工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是明確水域案件事件的處置。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工作機制﹔規定公安機關對船舶及隨船人員依法實施檢查、在發生嚴重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突發事件時實行現場管制的規定,以及相關部門的協同職責﹔規定打撈違禁物品的處置規范﹔規定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10種禁止行為。

六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水域治安管理法律責任的指引條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

(責編:王雅蝶、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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