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河源市委批准,河源市紀委監委對河源市公安局原二級調研員賴昌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賴昌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和贈送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規借用服務對象財物,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向有關人員打招呼、說情,造成不良影響﹔執法犯法,把手中權力當作交易的工具,在協調案件處理、辦理營業場所安全証明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額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私放在押人員,徇私枉法。
賴昌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和徇私枉法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源市紀委常委會會議、河源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賴昌彬開除黨籍處分﹔由河源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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