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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

2021年07月21日08:37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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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監管是市民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庄小龍 攝

  7月20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了《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誘導學員用消費貸支付培訓費

  征求意見稿提到,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最長不超過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鼓勵其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鼓勵培訓機構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張貼風險提示,內容為“預付費有風險,請謹慎付費”,並載明監督舉報電話。引導培訓機構與學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服務合同,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培訓機構名稱、辦學范圍、法定代表人、住所,學員姓名,培訓場所,培訓內容和質量標准與承諾,培訓期限和時間安排,收費項目和金額及退費標准與辦法,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和方法等條款。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面推廣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選取一家銀行開立培訓費資金專用賬戶(簡稱“專戶”),並授權銀行向教育主管部門及時推送專戶相關信息。具體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向培訓機構學員發放消費貸款的行為應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培訓機構應當保証培訓質量,注重培養學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違背公序良俗。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所屬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監督管理。

  培訓機構不得與中小學校聯合辦學、辦班或舉辦“密考”等選拔性考試,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挂鉤。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校正常上課時間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培訓,不得委托或變相委托在職教師組織培訓生源。培訓機構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對幼兒園兒童違規進行培訓。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

  培訓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教師隊伍,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資質,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培訓機構聘任外國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作許可。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文化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考試培訓(人才招錄考試和資格証考試)、語言能力培訓、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研學旅行培訓、涉外課程及考試培訓、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記者 劉曉星)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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