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簡化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申請條件

日前,筆者從廣州市公安局官網獲悉,《關於全面取消公安機關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的通告》(下稱《通告》)已發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前,無需再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新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也無需再到公安機關備案。
《通告》解讀中明確,全面取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告知承諾,進一步簡化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申請條件,取消了公安機關信息網絡安全審核的前置程序,轉為事后檢查監督﹔文旅部門在辦理“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時,申請單位無需再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信息網絡安全合格証明文件。
公安機關將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系統撤銷“新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終止經營活動的備案”事項,並在廣州公安法人服務事項中予以下架。
經營單位在正式開展經營活動前,需要履行哪些信息網絡安全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法律法規,經營單位應落實信息網絡安全責任包括:安裝並正常運行“互聯網公共上網場所安全管理系統”﹔建立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實名登記上網安全措施﹔落實上網日志留存滿6個月法定責任﹔具有清晰的網絡拓扑結構圖等。
此外,在取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告知承諾”后,文旅部門將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擬開展經營活動及經營活動變更等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公安機關接到文旅部門通報后,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正式開展經營活動20個工作日內,將通過資料核驗等方式,對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責任情況開展實地檢查。其中,重點檢查是否安裝並正常運行“互聯網公共上網場所安全管理系統”、落實實名登記上網、日志留存滿6個月、建立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核對經營單位基礎信息及網絡拓扑結構圖等。檢查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責任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查處情況公安機關將及時通報文旅部門。
南方日報記者 關喜如意 通訊員 公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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