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聲音︱張修玉委員:加強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
人民網廣州1月16日電 (朴馨語)“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增設了一系列有關強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條款,但現階段尚未形成專門的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1月14日至17日,政協第十三屆廣東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在廣州舉行。會議期間,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文明與綠色發展研究所所長張修玉建議,應加強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
張修玉介紹,作為政協委員,他長期關注生物多樣性保護。2023年廣東省兩會期間,他積極提交《關於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助力華南國家植物園與南嶺國家公園建設的提案》。2024年,張修玉作為項目負責人編制的《廣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印發實施。
如何通過立法加強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張修玉建議:
一、夯實立法保障,構建系統完整的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加快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條款的配套立法,構建一部專門的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明確法律責任、統一法律標准。以憲法為依據,以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為基點立法,明確立法原則、目標,形成更具整體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將廣東海洋外來入侵物種防治、生物多樣性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等內容納入制定范疇,實現生態系統、生物物種和遺傳資源的全面覆蓋,加強對廣東海洋生態系統的全面保護,保障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
二、強化銜接協調,推進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同立法。積極推進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協同立法,注重解決跨行政區域協同治理問題,構建形式完備、實踐可行的法律法規體系。統籌推進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協同立法,打破協同治理的政策壁壘。同時,為提升保護工作的系統性和連貫性,應注重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相關法規體系內部的有效銜接,從保護目標到基本原則的各個方面,整合現有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與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內容,確保各項規定在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三、壓實責任分工,健全廣東權責清晰的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制度。壓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在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上的法定職責,完善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明確廣東相關職能部門在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上的職權配置與責任機制。結合我國現階段海洋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問題挑戰,科學合理設定廣東對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違法行為的處罰標准,加大對於違法人員的追責力度,切實提升廣東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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