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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最高獎10萬元

2022年04月08日10:41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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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協助他人冒名購藥涉嫌欺詐騙保

  近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發布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明確舉報人可按被騙取基金金額的百分比獲得獎勵,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實施細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實施細則》明確,本省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進行舉報,被舉報對象包括省內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個人等3類主體。

  哪些行為屬於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實施細則》將欺詐騙保行為分為5大類,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不屬於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分解住院、過度診療、超量開藥、重復收費的﹔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証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等行為。

  《實施細則》不適用於舉報人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情況。

  《實施細則》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舉報線索中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具體分為3個等級,每起案件的舉報人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

  舉報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舉報人應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二是舉報的內容事先未被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現或掌握,三是舉報情況經查証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一級、二級、三級獎勵分別按查實被欺詐騙取的醫保基金金額的6%、4%、2%給予獎勵,最低獎勵額度為500元、400元、300元。此外,舉報人若為定點醫藥機構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競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且符合條件的,可提高1%。違法違規行為經查發現未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200至1000元的獎勵。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人可通過官方網站、電話、APP等方式,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所在地、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實名或匿名舉報。(記者/鐘哲 實習生/陳鈺敏)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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