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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重大行政決策擬公開公眾參與情況

2022年03月04日08:43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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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穗重大行政決策擬公開公眾參與情況

  近日,為進一步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廣州市司法局發布公告,公開征求對《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草案)》)的意見,2022年4月5日截止。

  《規定(草案)》明確對公眾意見的研究處理要求等內容,將公眾參與落到實處,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征求意見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眾意見,並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布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社會保障收費或納入事項范圍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下稱《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規定(草案)》的說明透露,近年來廣州經濟社會發展出現新形勢新變化,《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相繼出台,因《規定》出台時間較早,需要作較大修改,因此採用立新廢舊方式進行修訂。

  《規定(草案)》總結廣州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管理以來的經驗,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職責分工、決策程序、決策監督等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完善。

  優化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目錄、標准制度。《規定(草案)》在上位法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基礎上,細化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

  如,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批准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確定或者調整社會保障收費和待遇標准,批准或者調整大型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企業以及垃圾填埋場、焚燒廠等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同時,《規定(草案)》鼓勵各區各部門根據實際,結合社會涉及面、財政投入大小、利益調整程度等情況,出台更加具體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准。通過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認定標准,將屬於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事項依法納入管理。同時,《規定(草案)》明確了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要求,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拓展社交媒體等公眾參與渠道

  決策程序機制方面,《規定(草案)》進一步細化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序規定內容,尤其是通過豐富公眾參與的方式、明確對公眾意見的研究處理要求等內容,將公眾參與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聽取公眾意見原則上應當採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決策機關應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加強公眾參與網絡平台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並通過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此外,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証,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應當在征求意見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眾意見,並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布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規定(草案)》還強化了決策監督,專章規定決策監督內容,明確有權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權,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納入政府督查范圍,增強決策監督實效,確保決策全過程科學民主法治化。(記者/吳曉嫻)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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