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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發布第二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05日08:40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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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理相融 書寫公正

  “首個適用民法典高空拋物案”是“民法典實施全國第一案”,旨在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在共有部分設置共享單車禁停區案”對於實現“共享”和“秩序”、“個人需求”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解決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問題提供了司法路徑指引……

  1月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第二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案例分別從善良風俗、網絡秩序、社會公德、保護環境、見義勇為、文明出行、社會交往、誠實信用、共享共治、權責平衡等不同角度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廣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吳翔表示,此次發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例為媒介,向全社會傳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理念,通過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范功能,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全社會落地生根。廣州法院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和法院工作的總體要求和部署,積極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可度和司法公信力得到顯著增強。

  案例一:祖母贈與孫子房屋后被要求搬離案

  何某瑋通過爺爺何某新的遺贈及奶奶杜某妹的贈與取得廣州市海珠區某房屋的所有權。后何某瑋的父母親離婚,何某瑋由其母親伍某撫養。何某瑋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杜某妹騰空交還案涉房屋及支付租金損失。

  廣州中院認為,何某瑋受遺贈、贈與取得房屋產權時年僅4歲,根據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將二人的家庭重要資產全部贈與給何某瑋顯然是基於雙方存在祖孫關系,此種源於血緣關系的房屋贈與即便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受贈人及其父母對祖輩的扶養扶助義務,基於通常意義的善良風俗考慮,在杜某妹年逾六十且已喪偶的情況下,何某瑋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遷出房屋,明顯有違社會一般倫理道德,故杜某妹的居住行為不屬於無權佔有的侵權行為。何某瑋要求杜某妹騰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孝為德之本”。祖父母在將房屋贈與孫子之后,是否仍有權在該房屋繼續居住,需要衡量的不僅是法律的尺度,更有倫理與情理。本案判決充分考慮孫子的房屋權屬來源、居住使用狀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等因素,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揚了“和諧”“法治”“友善”的核心價值觀,體現了法律對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護。

  案例二:家長造謠教師體罰學生案

  學生家長劉某認為其女兒在學校受到體罰,先后在班級微信群、朋友圈及微信簽名處發布詛咒、辱罵、威脅老師的言論及圖片,后通過新浪微博持續編造其女兒被老師體罰及被老師索要照顧費等虛假信息,稱其女兒被老師體罰致吐血,並上傳偽造的帶血衣服、鞋子等照片。同時,為進行炒作,提高網絡關注度,劉某向馬某支付760元購買增粉、點贊及轉發等服務,后馬某將該業務轉包給陳某經營的非法網絡平台,致該微博被轉發140萬余次,引發網絡輿情。

  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馬某、陳某在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以尋舋滋事罪,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打擊了造謠者,嚴懲了散播謠言的“網絡推手”,向社會旗幟鮮明地表明,公民個體在網絡空間上有表達的權利,但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能有違社會行為准則。同時,判決對於嚴重破壞中小學正常管理秩序及侵害教師人格尊嚴的行為予以嚴厲譴責,對於規范公民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維護中小學健康管理秩序和教師人格尊嚴、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弘揚了“文明”“法治”等核心價值理念。

  案例三:首個適用民法典高空拋物案

  老人庾某嫻在自己居住的小區花園內散步時,高空墜落一礦泉水瓶,水瓶掉落在庾某嫻身旁。庾某嫻因此受到驚嚇,摔倒受傷。事后,當事人雙方簽訂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輝家小孩從35樓房屋陽台扔下。確認書簽訂后,黃某輝向庾某嫻支付賠償款10000元。經鑒定,庾某嫻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由於黃某輝除已支付上述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庾某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輝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庾某嫻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黃某輝租住房屋陽台拋下,雙方對此無異議。判決黃某輝賠償庾某嫻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82512.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全國第一案”,屬於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民法典相關規定將對高空安全的維護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本案依法適用民法典判決黃某輝承擔賠償責任,旨在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旗幟鮮明地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對於引導公眾增強社會公德意識和公共安全意識有典型意義。(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張雅慧、鐘遠東、肖曉麗)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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