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11月24日,15屆162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為原則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享受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積分入戶等公共服務政策,及按月沖還租金等便利措施。此舉提升了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加大了對靈活就業人員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享受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公共服務政策
《管理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管理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管理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自願為原則,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繳存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台港澳人員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參照本辦法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屬於繳存人個人所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積分入戶等公共服務政策,及按月沖還租金等便利措施。
繳存基數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管理辦法》規定,靈活就業繳存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按月繳存,繳存基數不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准,繳存比例不低於10%。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樣,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管理辦法》規定,靈活就業繳存人員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是發生購房、租房等住房消費行為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執行。二是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退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退出時銷戶並提取以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最高貸款額度與強制繳存職工一致
《管理辦法》也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一是所購住房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二是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或非居住用房的。三是所購住房為獨立成棟住宅的。四是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五是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單筆貸款近5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2.單張貸記卡近2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3.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4.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5.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管理辦法》明確,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貸款﹔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騙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其全額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管理辦法》規定,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靈活就業人員可貸額度公式、收入還款比、貸款期限、房屋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貸款額度與強制繳存職工一致。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且不得超過65歲,兩人及以上共同申請貸款,以貸款期限長的一方計算貸款期限。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選擇抵押、保証其中之一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據悉,《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哪些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同時滿足7項條件,分別是:
(一)所購住房具備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並能辦理抵押、保証擔保手續﹔
(二)參與繳存時間累計不低於24個月並且貸款前6個月內連續繳存。從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或繳存人從異地轉入的,繳存時間可合並計算,但貸款前至少在廣州市以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身份連續繳存6個月﹔
(三)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款﹔
(四)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五)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七)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記者 何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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